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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之前有说过,别人问我,#游戏#行业要给什么刺激算是利好?我说最大的利好就是当这行业不存在,当我们就是一个屁。但这只能是一个梦想,今天就出了个超级大刺激。接下来就逐条讲讲大刺激的具体影响。

挑一些重点一条条讲

第十七条【禁止强制对战】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这条对SLG类讲究强对抗类的游戏会有一定影响,比如排名前多少就会进入淘汰赛争霸赛之类的。当然,这也有办法规避,比如进入该玩法时增加一个预报名之类的二次确认,说起来就是自愿参加的了。

第十八条【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
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这条今天说的人很多,每日登录,首冲奖励,连续充值都是常见的,几乎每家都会用到的活动手段。但这个影响不大,可以用其他的活动来替代。比如每日登录变成每日巡视基地,每日收取资源,把一件上线几乎都会做的事和奖励关联就可以。或者做一个活跃度奖励,达到一定活跃度另一份奖,登录只是增加一点点活跃度,另一份小奖之类的。
首冲奖励可以变成VIP1奖励,反正不管充多少钱都能VIP1.
连续充值也可以和前面说的活跃度奖励融在一起,充值也是提高活跃度的任务之一,其实这方法现在很多游戏已经在用了。
至于充值限额,就看具体限多少。其实像抽卡按规定是有每日次数限制的,这规定已经执行有一段时间了。我们游戏里抽卡就是每天限额,比如V1每天就50次,其实V1根本没钱抽50次。往大R说,像我们的大R基本一个月充10万,也不是一次性充进去,是跟着活动周期走的。活动以周为周期,所以大R就每周充2-3万,平均每天就三五千。如果是这个额度,其实影响还算小。

第二十一条【技术测试规范】在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前,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进行网络游戏技术测试的,应确保网络游戏内容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限额测试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测试用户资料作删档处理。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在每次测试开始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告测试游戏的名称、范围、测试周期、用户规模,并提供技术测试内容、账号和内容合法承诺书。

这条对大公司限制比较大,对于我们这种小公司其实算是利好。根据现行的规定,在我们索要SDK参数时,几乎所有主要渠道都会要求有版号。也就是说,没有版号我们这种小公司根本找不到渠道来测试。之前只有一些小渠道会提供没有版号的不收费测试,但他们也是偷偷的做,会不定期屏蔽掉京沪两地的IP下载。为什么屏蔽这两个地方请自行领会。要求用户不超过2万对于测试来说也的确是够了,问题不大。

接下来这条是重磅的
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网络游戏运营,须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一)公开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的;
(二)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三)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获取收益的;
(四)开展其他应视为网络游戏运营行为的。

核心就是三和四,三:不收费,只卖广告的游戏也必须有版号了。四:其他看心情定义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我之前专栏提到过的互动类玩法,字节是一口咬定互动玩法,不是游戏,那到底是不是游戏,现在还不知道。

第二十七条【随机抽取】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抽取次数的限制刚才说过了,不再赘述。这条的核心是“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其实这个也并不难解决,最典型的,抽卡要用的抽卡券,可以花钱买,也可以活动送一点,活跃度领一点,现在很多游戏也正是这么做的,只不过有钱人抽100下,你没钱就抽1下,抽不到是运气不好,并不是不能获得。其他高额付费类的道具也是一个道理,在正常的设计中本身就应该给玩家提供获得途径,只不过不付费途径艰难曲折耗费时间长而已。

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规范】为网络游戏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不得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这条其实已经在执行了,各大渠道没版号都不给买量的。当然有人会问,消逝的光芒2没版号怎么那时候到处能看到广告?呵呵,人家肉身在哪里啊。

第三十六条【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应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这条是个重点,游戏停运后要注销版号,这是很多公司不想看到的情况。不过应对方法也是有的,就是不买量就这么放着,用最低的服务器成本维持着,卡不卡不管,能登上就行,反正不能中断超过30天嘛,隔29天开一下也行啊。

还有个针对第七条许可审批过程的解读,有人觉得是利好,这个在微博就不说了,放专栏里了。

最后修改:202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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